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妥瑞症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服務妥瑞症病人為宗旨,透過各種活動方式
,為妥瑞 症病人之就醫、就學、就業等相關事宜,提供諮詢、
輔導、 服務等。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
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
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照料與支持。舉辦定期之衛教活動如:座談、訪視等,以
增進病童及 家屬之生活健康和身心發展。
二、提供醫學資訊。舉辦公益活動如:座談、發行刊物等,以
增進社會大 眾對疾病之認識和病童之接納。
三、與教育界合作。定期至學校專題演講,以增進老師、病童
及家屬對妥 瑞症的瞭解更增進彼此互動和情誼。
四、輔導就醫、就業。為妥瑞症之病人之就醫、就學、就業等
相關事宜
,提供專業醫療諮詢、心理輔導、法律佐證服務等。
五、醫療保險。為妥瑞症之病人提供專業醫療保險諮詢。
六、研究。積極參與國內外相關之學術會議,提供最新醫療資源。
七、公共政策。參與為妥瑞症之病童相關之其他任何活動,為
病童爭取
應有之福利及社會地位。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其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
推派代表 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會員入會時應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依章程規定繳納入
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各具有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如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
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
為監察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
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定之,任期四年,其選舉辦
法由理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
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後,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
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
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
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
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
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
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
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常
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
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
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
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
與當屆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
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
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
者,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
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
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
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
還理事會,提會
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
期召
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